欧盟RoHS 2不在管辖范围。电池和蓄电池由单独的电池指令(DIRECTIVE 2006/66/EC)管理。但是,有害物质限制要求比RoHS更严格(见下文):
1、所有电池或蓄电池,无论是否装入电器:按重量计少于0.0005%的汞;
2、和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包括那些装在电器中的电池或电池:重量百分比为0.002%的镉
豁免:
(a)紧急和报警系统中使用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包括应急照明;
(b)医疗设备;
美国/加州RoHS不在管辖范围,电池超出范围。
中国RoHS 2在管辖范围内,只有在中国RoHS中使用的电池不包括电气和电子产品。
不同类型的电池还需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4427-2009碱性和非碱性二氧化锰电池中汞,镉和铅含量的限制以及GB 31241-2014便携式电子设备中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安全性要求。
台湾RoHS电池超出范围
韩国RoHS
不可以。电池属于“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控制法”。
包装材料
通过包装材料超出RoHS范围,因为包装材料有单独的法规或标准。这适用于欧盟RoHS 2,中国RoHS 2和韩国RoHS。
关于RoHS国家/地区要求和参考
1、欧洲联盟
欧盟RoHS 2(指令2011/65/EU)限制EEE产品中的10种有害物质
2、中国
中国RoHS 2.0: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使用管理办法(正在起草),限制与欧盟RoHS 2.0相同的6种有害物质;SJ/T 11364-2014规定的其他RoHS标签要求;
3、日本
日本RoHS:JIS C 0950电气和电子设备中存在特定化学物质的标志;适用于7种电子电气产品;如果6种有害物质的含量超过一定限度,必须提供披露和标签;
4、韩国
韩国RoHS:电子电气设备和车辆资源回收法(2007年);韩国的RoHS,WEE和ELV指令版本;限制与欧盟RoHS 2.0相同的6种有害物质;
5、台湾
台湾RoHS:CNS 15663减少电气和电子设备中受限化学物质的指南;限制相同6种有害物质的自愿国家标准;设定自己的危险物质标记要求。
6、美国
没有联邦RoHS式的立法;加利福尼亚州2003年的电子废物回收法案(EWRA)禁止在2007年1月1日之后出售一些禁止根据欧盟RoHS指令销售的电子设备;限制物质是“某些重金属”,特别是铅,汞,镉和六价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