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并不得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条例》第三十九条罚则中将无合格证明的处罚与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处罚在同一罚则中相提并论。但是,合格证明与产品注册证比较,前者的权威性和可靠性不如后者强,加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予以明确定性,所以各地理解不一致,导致合格证明在监管中所处的地位远不及产品注册证。那么,合格证明是什么,它应当由谁出具、何时出具,其依据的检验标准是什么呢?本文作者通过对这四个问题的阐述,力图较好地释明医疗器械合格证明的有关疑问。红粉系列医用车/廊坊红粉系列医用车 奥赛医疗